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37條 法規: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第九章 附則 第37條 興辦機關(構)將政府重大公共工程興建計畫函送行政院審議時,應副知文化部。直轄市、縣(市)及特設主管建築機關,於審議公有建築物建築許可時,應通知該公有建築物所在地文化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