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36條 法規: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第九章 附則 第36條 政府機關(構)接受公共藝術之捐贈,應擬訂公共藝術捐贈計畫書,經第四條第二項程序核定後辦理之。前項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捐贈緣由。二、捐贈者及作品創作者履歷。三、捐贈之公共藝術作品資料。四、設置地點基地現況分析及圖說。五、政府機關(構)與捐贈者擬訂之契約草案。六、後續管理維護規劃。七、其他相關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