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34條 法規: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第九章 附則 第34條 公共藝術設置計畫,應以勞務採購性質為原則。常設型公共藝術保固年限為一年。但必要時得依執行小組決議延長,並應列述理由送審議機關同意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