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28條 法規: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第七章 管理維護計畫 第28條 興辦機關(構)應擬訂公共藝術管理維護計畫及經費來源,並逐年編列預算辦理;發生不可抗力或災害因素時,其所需之管理維護費用,得向第五條第一項相關基金或專戶申請費用支應。主管機關得要求興辦機關(構)定期或不定期提報管理維護情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