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27條 法規: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第六章 鑑價、議價、驗收及經費 第27條 興辦機關(構)應依本辦法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不得將該計畫納入公有建築物或重大公共工程工程契約之項目及經費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