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25條 法規: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第六章 鑑價、議價、驗收及經費 第25條 公共藝術完成報告書送備查前,興辦機關(構)應辦理勘驗及驗收作業,並應有執行小組專業類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協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