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第23條 法規: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藝術目 第六章 鑑價、議價、驗收及經費 第23條 徵選會議完成後,興辦機關(構)應邀請執行小組專業類委員三人以上,其中包括視覺藝術專業委員至少一人,共同召開鑑價會議,並邀請獲選之藝術創作者或團體列席說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