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辦法 第16條 法規: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第16條 廣告宣傳品內容應符合電影片內容,並適合一般觀眾觀賞,且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二、涉及性、暴力、恐怖、血腥或其他對兒童、少年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