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所稱公股釋出計畫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公股持有之政府機關(構)、政府投資之事業及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
二、持有之公股名稱及數額。
三、釋出之公股總數額,如有未分配股票股利者,其處理方式。
四、釋股執行期間,其為分次釋股者,並應載明分次釋出之公股數額。
五、選定之承銷或代銷機構及約定事項。
六、股價價格鑑定或估算機制。
七、政府機關持有之公股釋出時,應優先以公開方式辦理全民釋股作業之計畫及無線電視事業員工優惠優先認購之比例。
八、其他事項。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條主管機關應會商持有公股之政府機關(構)、政府投資之事業及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向行政院提出公股…
- 第6條前條第七款所稱優惠認購比例,以釋股價格折讓百分之十為限;所稱優先認購比例,以釋股總額百分之十之股份為限。無線電視事業員工…
- 第7條行政院為處理本條例相關之股權轉讓事宜,應於本條例施行後二十日內,組成股權轉讓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審議小組置成員…
- 第8條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審議小組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始得開會,以出席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有重大影響公股釋出…
- 第9條無線電視事業應於公股釋出後三十日內,由其員工通知原事業主之留用意願。屆期未為通知者,視為不同意留用。未留用員工,其離職給…
- 第10條政府機關(構)應將公股釋出所得股款,循預算程序,附負擔捐贈應行公共化之無線電視事業(以下簡稱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政府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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