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文化部為評鑑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以下簡稱影視聽中心)之營運績效,應組成績效評鑑小組(以下簡稱評鑑小組)。評鑑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文化部指定,其餘委員由文化部邀集下列人員組成之: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二、電影、電視、廣播及經營管理領域之學者專家。三、社會公正人士。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