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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動員實施階段大眾傳播事業及從業人員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動員實施階段,廣播電視事業播送或發行之節目或廣告應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其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危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及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二、涉及國家安全之機密。
三、足以影響民心士氣之不實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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