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條出版品之出版、發行、供應者,應依本章規定,於出版品發行、銷售、陳列及供應前,自行分級;其對於自行分級有疑義時,得諮詢出版…
- 第5條出版品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者,列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一、過當描述賭博、吸毒、販毒、…
- 第6條限制級出版品應在封面明顯標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字樣。前項標示不得小於封面五十分之一。
- 第8條租售限制級出版品者,應將限制級出版品以下列方式擇一陳列:一、設置專區。二、設置專櫃。三、外加封套。前項專區、專櫃,應明顯…
- 第9條出版品之內容無第三條或第五條情形者,列為普遍級,一般人皆可閱聽。
- 第10條本章之規定於新聞紙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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