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第二章 出版品之分級管理 第5條 出版品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者,列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一、過當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竊盜、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者。二、過當描述自殺過程者。三、過當描述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者。四、過當以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影描繪性行為、淫穢情節或裸露人體性器官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