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第三章 錄影節目帶之分級管理 第13條 錄影節目帶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列為「限」級:一、描述吸毒、販毒、搶劫、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情節細密,有誘發模仿之虞者。二、有恐怖、血腥、暴力、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十八歲以上之人尚可接受者。三、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表現出強烈之性表現或性暗示,且不致引起十八歲以上之人羞恥或厭惡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