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 第3條 法規:文化部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第3條 本辦法所稱事業機構指文化部主管並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所稱關係企業,指事業機構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