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法 第44條 法規:公共電視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第五章 救濟 第44條 電臺之評論涉及個人、機關或團體致損害其權益者,被評論者得請求給予相當之答辯機會。前項答辯請求權之行使及救濟方法,準用前條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