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第12條 法規: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第12條 報名、參賽廣播金鐘獎者違反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本部應撤銷其參賽、入圍、得獎資格,不發給入圍獎狀、獎金,以及得獎獎狀、獎座及獎金。其已領取者,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獎狀、獎座及獎金,且於應繳回之獎狀、獎座及獎金未完全繳回前,不得報名、參賽其他年度廣播金鐘獎各類獎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