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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報名、參賽電視金鐘獎者違反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一者,本部應撤銷其參賽、入圍、得獎資格,不發給入圍、得獎獎狀、獎座及獎金,並於本部官網公告之。
其已領取者,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獎狀、獎座及獎金,且於應繳回之獎狀、獎座及獎金未完全繳回前,不得報名、參賽其他年度電視金鐘獎之各類獎項及申請影視局任何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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