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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第三條第一款至第五款獎項之評審,由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小組為之;同條第六款特別獎項之評選,由本部另遴聘專業人士組成特別獎評審小組為之。
第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獎項之評審基準如下:一、內容創意。
二、製作水準。
三、表現技巧。
第三條第四款、第五款獎項之評審基準如下:一、創新性。
二、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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