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第三條第一款至第五款獎項之評審,由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小組為之;同條第六款特別獎項之評選,由本部另遴聘專業人士組成特別獎評審小組為之。第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獎項之評審基準如下:一、內容創意。二、製作水準。三、表現技巧。第三條第四款、第五款獎項之評審基準如下:一、創新性。二、執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