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各獎項報名者資格如下:一、節目獎、個人獎及節目創新獎:應由電視事業、電視節目製作業報名。二、特別獎項:應由電視事業、電視節目製作業、電視相關公協會或機關團體推薦報名。同一參賽作品,僅得由一報名者報名。違反者,報名者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作成撤案表示。屆期未表示或意思表示不明者,各該申請案均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