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第7條 法規: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第7條 除電臺品牌行銷創新獎及特別貢獻獎外,每一報名者參賽每一獎項,以二件為限。無線廣播事業設有分臺者,得以各分臺名義分別報名,每一獎項以一件為限。每一報名者參賽電臺品牌行銷創新獎,以一件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