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報名、參賽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節目行銷獎者,應遵守下列事項,違反者,不受理其報名:一、參賽節目行銷獎之節目,其播送集數不限。二、目行銷獎之節目為本國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與大陸地區業者或境外業者合作完成者,應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認定其節目原產地為臺灣地區,始得報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