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第2條 法規: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第2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一、無線廣播事業及其從業人員。二、經營廣播節目製作業、廣播電視節目發行業、廣播電視廣告業之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以下簡稱節目供應事業)及其從業人員。三、對無線廣播產業有特殊貢獻或成就之團體或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