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第2條 法規: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第2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一、電視事業及其從業人員。二、經營電視節目製作業、廣播電視節目發行業、廣播電視廣告業之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以下簡稱節目供應事業)及其從業人員。三、對電視產業有特殊貢獻或成就之團體或個人。第一項所稱電視事業,指無線電視事業及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