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名、參賽廣播金鐘獎者違反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本局應撤銷其參賽、入圍、得獎資格,不發給入圍、得獎獎狀、獎座及獎金。
其已領取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獎狀、獎座及獎金,且於應繳回之獎狀、獎座及獎金未完全繳回前,不得報名、參賽廣播金鐘獎之各類獎項。
經本局依前項規定撤銷參賽、入圍、得獎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報名、參賽廣播金鐘獎之各類獎項。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第12條
第12條
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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