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第6條 法規: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第6條 各獎項報名資格如下:一、節目獎、個人獎、行銷廣告獎及創新技術獎:由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報名。二、特別獎:由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相關公協會及機關團體推薦報名。同一參賽作品,分別由二以上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報名時,應由報名者自行協商以一方名義報名。協商不成者,均不予受理其報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