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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影視出版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各獎項報名資格如下:一、節目獎、個人獎、行銷廣告獎及創新技術獎:由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報名。
二、特別獎:由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相關公協會及有關機關團體推薦報名。
同一參賽作品,分別由二以上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報名時,應由報名者自行協商以一方名義報名。
協商不成者,均不予受理其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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