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寶及重要古物運出入處理辦法 第4條 法規:國寶及重要古物運出入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第二條所定申請條件及前條所定應檢具文件辦理書面審查,並召集專家學者組成專案小組,就古物狀況是否適合出國進行實物審查後,報請行政院核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