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寶及重要古物運出入處理辦法 第2條 法規:國寶及重要古物運出入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2條 國寶及重要古物(以下簡稱古物),因必要修復、國際文化交流舉辦展覽或其他特殊情況,而有運出國外之必要者,應由保管機關(構)、團體或個人(以下簡稱申請單位)依第三條申請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