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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文化部
文化資產目
國寶及重要古物運出入處理辦法
第11條
國寶及重要古物運出入處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
國寶及重要古物運出入處理辦法
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11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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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依本法第六十六條暫行分級國寶及重要古物,其運出入等相關事項,準用本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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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國寶及重要古物(以下簡稱古物),因必要修復、國際文化交流舉辦展覽或其他特殊情況,而有運出國外之必要者,應由保管機關(構)…
第3條
申請單位應於古物運出國日至少二個月前,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五份,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一、申請書,內容包括古物運出入期間、出國…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第二條所定申請條件及前條所定應檢具文件辦理書面審查,並召集專家學者組成專案小組,就古物狀況是否適合出國進…
第5條
經行政院核准運出國外之古物,辦理運出入時應遵行下列事項:一、申請單位持核准函向貿易主管機關申請輸出許可,並向海關辦理古物…
第6條
古物運回國內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召集專案小組,就回國古物狀況核對審查後,報行政院備查。
第7條
經核准運出國外之古物,其申請文件及相關審查紀錄資料,中央主管機關及申請單位應各自永久保存一份。
第8條
申請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報請行政院撤銷或廢止核准;已運出國外者,應限期運回:一、檢附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
第9條
古物因戰爭等緊急事態,而有運出國外之必要,保管機關(構)應擬具緊急外運安全計畫及戰後運返計畫,送中央主管機關彙集後報請行…
第10條
依本法第六十六條暫行分級國寶及重要古物,其運出入等相關事項,準用本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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