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遺址調查研究發掘採購辦法 第11條 法規:考古遺址調查研究發掘採購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11條 機關依本辦法辦理採購,應明訂廠商執行品質管理、報告檢核之責任,並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機關於廠商履約過程,應指定專人確實監督掌握該單位委託研究計畫之執行進度及成效,並得辦理分段查驗,其結果並得供驗收之用。主管機關得邀集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成立考古遺址採購查核小組,定期查核考古遺址有關採購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