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遺址監管保護辦法 第4條 法規:考古遺址監管保護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4條 主管機關對考古遺址應定期巡查,避免自然或人為破壞。前項巡查每月至少一次,並應製作巡查紀錄表;其內容包括考古遺址名稱、巡查日期、巡查員姓名、考古遺址保存狀況描述、照片及建議事項。考古遺址因位處偏遠地區或其他特殊情形,致無法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得於監管保護計畫中,明定其他替代方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