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古蹟保存用地認定標準 第2條 法規: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古蹟保存用地認定標準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2條 本標準所稱非都市土地之古蹟保存用地,指依區域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等有關規定,編定、劃定或變更之古蹟保存用地。前項古蹟保存用地供古蹟及其保存設施使用,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使用地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許可。 本條定義的名詞 非都市土地之古蹟保存用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