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法 第3條 法規: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重大災害應變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3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因重大災害而有緊急修復之必要時,主管機關應邀集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代表組成應變處理小組,其任務如下:一、訂定應變處理原則。二、指導轄內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相關應變處理措施。三、其他相關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