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2條 法規:古物分級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2條 一般古物之指定,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一、具有地方或族群之風俗、記憶及傳說、信仰、傳統技術、藝能或生活文化特色。二、具有地方重要人物或歷史事件之深厚淵源者。三、能反映政治、經濟、社會、人文、藝術、科學等歷史變遷或時代特色者。四、具有藝術造詣或科學成就。五、數量稀少者。六、對地方或族群知識、技術或流派發展具影響或意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