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資修復公有文化資產租金減免辦法 第5條 法規:出資修復公有文化資產租金減免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5條 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依承租人之管理維護情形,核定當年度得減免租金比率,並通知公有文化資產管理機關。前項管理維護事項及範圍,應以書面為之,並納為租賃契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