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資修復公有文化資產租金減免辦法 第4條 法規:出資修復公有文化資產租金減免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4條 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承租並辦理修復工程之公有文化資產,於查驗通過許可其使用前,因修復工程無法營運或使用者,得向公有文化資產管理機關申請減免租金,由該管理機關轉請主管機關核定修復工程期間及金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