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潛水人員,應具下列資格及能力:
一、潛水能力應依水下文資標的活動所需作業種類及工作範圍,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
二、從事水下文化資產相關潛水工作一年以上,或經主管機關培育並獲核發合格證書。
三、持有最近一年之醫院合格潛水體檢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