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三章 水下文資標的活動人員、機關(構)及團體之資格 第11條 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潛水人員,應具下列資格及能力:一、潛水能力應依水下文資標的活動所需作業種類及工作範圍,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二、從事水下文化資產相關潛水工作一年以上,或經主管機關培育並獲核發合格證書。三、持有最近一年之醫院合格潛水體檢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