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8條 法規: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相關法規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8條 主管機關應召開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進行下列事項之審議:一、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活動之申請。二、就其他非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與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間之協調管理事項。三、水下文化資產之列冊與管理。四、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之劃設。五、其他有關水下文化資產保存之重大事項。前項審議會之組成、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