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為保存、保護及管理水下文化資產,建構國民與歷史之聯繫,發揚海洋國家之特質,並尊重聯合國保護水下文化資產公約與國際相關協議…
- 第2條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文化部。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 第3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水下文化資產:指以全部或一部且週期性或連續性位於水下,具有歷史、文化、考古、藝術或科學等價值,並…
- 第4條任何涉及水下文化資產之活動,應避免不必要干擾人類遺骸或歷史悠久之遺址。水下文化資產不得作為商業開發之標的。但為協助公眾親…
- 第5條主管機關應進行水下文化資產之普查,或就個人、團體通報之疑似水下文化資產,依本法所定程序調查、研究及審查後,予以列冊及管理…
- 第6條主管機關應建立水下文化資產調查、研究、發掘、保存及修復之完整個案資料,依檔案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永久保存。前項資料,主管…
- 第8條主管機關應召開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進行下列事項之審議:一、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活動之申請。二、就其他非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
- 第9條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或政府機關(構)與公營事業機構於策定或核定涉及水域之開發、利用計畫前,應先行調查所涉水域有…
- 第10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核准或許可涉及海床或底土之活動前,應先通知主管機關。前項活動之項目、內容、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 第11條主管機關為推動水下文化資產保存工作,應進行各項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之培育。前項專業人才培育之項目、方式、程序、考選、評核…
- 第12條主管機關應推廣各級學校水下文化資產保存之教育,其相關實施與鼓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教育部定之。
- 第13條任何人發現疑似水下文化資產時,應即停止該影響疑似水下文化資產之活動,維持現場完整性,並立即通報主管機關處理。但為避免緊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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