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41條 法規: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相關法規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七章 附則 第41條 因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或前條各款行為之一,致水下文化資產受損害者,主管機關得依民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向各該條款規定應負責任人請求損害賠償。其他海域活動致水下文化資產受損害者,亦同。前項損害賠償範圍,包括所受損害、所失利益及回復原狀所須支出之各項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