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37條 法規: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相關法規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罰則 第3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一、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竊取水下文化資產。二、毀損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或暫時保護區內之水下文化資產。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將中華民國所有之水下文化資產運送出境。四、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進行水下文化資產活動。五、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所定辦法規定,將水下文化資產發掘出水。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