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進行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遇有水下文化資產緊急保護必要者,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並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立即停止相關活動。二、進行暫時性保護,並於工作完成後製作報告書,送主管機關備查。三、請求主管機關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