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條主管機關應建立水下文化資產調查、研究、發掘、保存及修復之完整個案資料,依檔案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永久保存。前項資料,主管…
- 第7條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立或指定水下文化資產保存研究專責機構,進行調查、研究、發掘、修復、教育、宣導、國際合作及其他水下文化資產…
- 第8條主管機關應召開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進行下列事項之審議:一、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活動之申請。二、就其他非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
- 第9條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或政府機關(構)與公營事業機構於策定或核定涉及水域之開發、利用計畫前,應先行調查所涉水域有…
- 第10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核准或許可涉及海床或底土之活動前,應先通知主管機關。前項活動之項目、內容、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 第11條主管機關為推動水下文化資產保存工作,應進行各項水下文化資產專業人才之培育。前項專業人才培育之項目、方式、程序、考選、評核…
- 第13條任何人發現疑似水下文化資產時,應即停止該影響疑似水下文化資產之活動,維持現場完整性,並立即通報主管機關處理。但為避免緊急…
- 第14條民法無主物、遺失物、埋藏物、拾得漂流物或沉沒品之規定,或其他海商法、海事法等有關物之發現、打撈之相關法令,於涉及水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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