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10條 法規: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相關法規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10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核准或許可涉及海床或底土之活動前,應先通知主管機關。前項活動之項目、內容、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