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運出入申請辦法 第6條 法規:文物運出入申請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6條 前條經同意運出入之文物屬華盛頓公約列管物種或其產製品,出口時應持主管機關同意函向貿易主管機關申辦華盛頓公約許可證,憑證報關出口;復運進口時,持出口國核發之華盛頓公約許可證,憑以報關進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