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運出入申請辦法 第2條 法規:文物運出入申請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2條 依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申請文物運出入者(以下簡稱申請單位),外國運入文物須全數再運出,或本國運出文物須全數再運入。前項外國運入之文物,如因故無法全數運出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依第五條第一項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