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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文化部
文化資產目
文物運出入申請辦法
第10條
文物運出入申請辦法 第10條
法規:
文物運出入申請辦法
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第10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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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博物館依博物館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基於典藏、研究及教育所需之進口文物,須部分再運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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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依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申請文物運出入者(以下簡稱申請單位),外國運入文物須全數再運出,或本國運出文物須全數再運入。前項外…
第3條
外國運入之文物,依下列規定申請:一、中央政府機關及其附屬機關(構)、國立學校、國營事業、國立文物保管機關(構)及全國性法…
第4條
申請單位應於文物運出入日至少一個月前,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三份向前條所定主管機關申請:一、申請書,內容包括文物運出或運入目的…
第5條
主管機關就第二條所定申請條件及前條所定應備文件審核後核發同意函,申請單位持同意函依貿易及關務主管機關規定辦理文物運出入並…
第6條
前條經同意運出入之文物屬華盛頓公約列管物種或其產製品,出口時應持主管機關同意函向貿易主管機關申辦華盛頓公約許可證,憑證報…
第7條
申請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同意,並通知貿易及關務主管機關:一、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之申請文件。二、違…
第8條
一般古物因展覽、研究或修復等原因運出須再運入者,準用本辦法規定。
第9條
博物館依博物館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基於典藏、研究及教育所需之進口文物,須部分再運出口者,得依本辦法向主管機關申請,不受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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