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95條 法規:文化資產保存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相關法規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八章 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 第95條 主管機關應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其保存者,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並建立基礎資料。前項所稱文化資產保存技術,指進行文化資產保存及修復工作不可或缺,且必須加以保護需要之傳統技術;其保存者,指保存技術之擁有、精通且能正確體現者。主管機關應對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者,賦予編號、授予證書及獎勵補助。 本條定義的名詞 文化資產保存技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