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89條 法規:文化資產保存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相關法規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七章 無形文化資產 第8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保存價值之無形文化資產項目、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經前項列冊追蹤者,主管機關得依第九十一條所定審查程序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